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意见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淘汰落后、加强环保,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总体目标要求,制定和发布落后产能退出标准,编制退出关停企业规划,稳步有序地实施退出和淘汰规划;积极发展节能、节水、环保优势产业,努力实现“十一五”全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
二、退出的依据、重点、程序
(一)退出的依据。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7年)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省政府制定的(高于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门槛)淘汰标准,包括:能耗限定标准、设备规格型号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区域分布等反映产业特征要求的限制标准。
(二)退出的重点。重点退出涉及铁合金、电石、电解铝、水泥、碳化硅、钢铁、火电等行业的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