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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接乱改管道燃气设施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接乱改管道燃气设施的通告
(新政[2008]28号)


  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需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壁挂炉等设备的用户,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燃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酿成燃气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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