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予以纠正。
(一)对施工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 采用固定价格的,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是否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