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5]2号)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