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开发(销售)造价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造价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以及保证造价软件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 开发(销售)商需专家评审的造价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
(二)能够输出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的工程项目文件,实现不同造价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
(三)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造价计价过程,计算过程严密,计算结果准确。
第八条 造价软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由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商提出评审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评审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含有加密技术的造价软件一套;
2、造价软件技术手册、用户手册等软件技术资料一套;
3、评审专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造价软件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功能水平等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负责进行编号登记,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获得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在软件启动界面上应显示合格标志。
第十条 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造价软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一条 经过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每年12月份由省建设厅定额站组织复查。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商送查材料包括造价软件的最新版本、销售数量、数据库更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软件存在问题等。
第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造价软件的开发(销售)商,必须做好造价软件的售后服务工作。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对技术水平高、用户数量多、售后服务好的软件予以推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