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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6]3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确保造价软件计算水平的科学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提高造价软件计算水平的科学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确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的执行,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软件”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软件开发、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软件的评审、管理及监督工作。并委托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具体实施。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软件日常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开发、销售的造价软件需经专家评审。未经专家评审或经评审不合格的造价软件,不得使用和推广。
  第六条 造价软件开发(销售)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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