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工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8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技工部):
为规范管理技工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技工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统筹安排学生实习教学。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一般在学校进行,生产实习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并要在保证学生已掌握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生产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做到定岗位、定师傅。同时,学校要加强组织管理,要委派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深入生产实习现场,随时掌握学生实习训练情况,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维护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