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方便缴费、便于征收、理顺关系、优化服务、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按已实现的移交征收业务流程办理。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原则上按现行的业务流程办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类别征收。
(一)申报。参保单位每月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申报表》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若缴费基数未发生变动,可以不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按缴费单位上月应缴数确定当月缴费金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参保登记的相关资料作为申报资料,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申报。
(二)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并在每月的20日前向税务部门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传输当月的应征数据。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缴费金额,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三)缴费。单位缴费人每月10日前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地点缴费,地税部门出具收费票据并将缴费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记录缴费情况。
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缴费标准、缴费期限、缴费方式、缴费地点等信息,参保人员按照公告内容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缴费。
(四)催缴。对不按规定时间履行申报业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催报;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税务部门接收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缴费单位签章确认后移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开票征收。
(五)对账与核算。本着科学、准确、便捷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牵头,统筹研究制定核算、对账办法。
六、时间安排
(一)2008年12月底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完成制定交接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宣传、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公告、模拟测试等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正式由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