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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八、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不齐全的,如何计算、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答: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其伙食费、公杂费补助凭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和补助金额。

  (一)对没有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视同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公杂费减半发放。

  (二)对没有交通费票据,但有住宿费票据的,可根据住宿费票据上的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金额,其中,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对有交通费票据,但无住宿费票据的,视同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和市内交通工具,出差期间只报销公杂费并减半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有单程交通费票据,并有住宿费票据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住宿费票据上的天数计算;无住宿费票据的,出差期间视同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不可报销伙食费补助。在途期间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无交通费票据单程途中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有单程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的(自带或搭乘车辆,且非全程使用),自带车辆使用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有单程交通费票据,无住宿费票据的,出差期间视同由接待单位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公杂费减半发放。

  九、工作人员出差在本系统或省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住宿费超过开支标准限额的部分,是否可以报销?

  答: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去本系统或省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到本系统或省直单位驻外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宿费,均不得超过省级差旅费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上述宾馆属于当地定点饭店的,如果住宿费超过招标价,可以向当地定点饭店管理部门投诉;不属于定点饭店的,如果住宿费价格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超出部分费用由出差人员自理。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所属的黑龙江宾馆,属于财政部确定的“2007-2008年度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如果到黑龙江宾馆住宿,凭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等证明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可享受定点饭店优惠价格。

  十、按照省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在实际执行中,处级以下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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