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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在未完成卫生技术人员注册等事项擅自开业的;
  (十一)在暂缓校验期内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然开展门诊的诊疗服务;
  (十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
  (十三)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 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完全责任;
  (二)以雇佣“医托”等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六)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七)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八)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九)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
  (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校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
  (十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完全责任;
  (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地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
  (三)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医师、外籍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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