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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要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继续对1998年以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已安置未上岗、上岗后未能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待遇的,要责令接收单位在上岗规定时限内落实岗位和待遇;未安置的要动员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务必在2009年5月1日前把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今年必须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对特殊情况需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的落户手续给予落户。各地不得向停产、破产、倒闭单位分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先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认真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不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75号)精神,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安置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时,要把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向退役士兵讲清楚,鼓励他们积极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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