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
第七条 省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由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县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由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县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投资项目审
批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向国务院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整原因、调整数额、原项目审批、预算批准等文件;至申请调整时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10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一)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二)已经下达预算并列入财政决算的;
(三)预算调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预算调整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
(五)预算调整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申请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手续不完备的;
(七)本级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八)已下达预算且项目单位已全部安排使用的;
(九)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属实的;
(十一)调增安排投资超项目概算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处理方式:
(一)对不予调整投资项目的处理:除可按已下达预算执行外,属于中央投资的由财政部收回,属于省级投资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处理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调整的处理:
1、项目预算发生增减变化的,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其中调减预算的,调减部分一律按投资来源渠道收回中央或省级财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预算不变,仅项目名称或预算科目变化的,按规定办理预算文件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