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008年1月8日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含国债项目和大项目前期费)。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省对市县和省直部门(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
第四条 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
(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
(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
(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
(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
(七)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调整。
第五条 中央对我省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省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第六条 确需做出预算调整的投资项目中,省级投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中央投资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