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将项目业主单位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工业促进局、市卫生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督局、中关村管委会等市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计划,确定重点实施项目。
(二)中关村自主创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及时更新《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规范标准,提升性能指标,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联合工作组对项目应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加快在全市推广应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定期举办自主创新产品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较好的项目和单位进行宣传,搭建技术、产品推介和交流的平台,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