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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

  3.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订购产品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方式。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采购的行为。其中:试验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

  2.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3.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

  (四)推广应用方式。

  1.推广应用,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质量可靠、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且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储备或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应用的采购行为。

  2.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加分等优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四、建立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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