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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减排工作共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3.在省委、省政府组织验收时,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对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二、莆田市减排项目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2007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及“十一五”减排计划中期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至2008年,我市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计划净削减量分别为800吨和851吨,与2007年相比,计划削减率分别为2.38%和4.29%。

  (二)整治工程责任单位和建设进度要求(具体见附表2-1、2-2)

  (三)工作要求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常态化、动态化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确保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追究

  1、对未完成减排任务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没有按要求实施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或配套管网建设的县(区)实行预留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制约措施。

  3、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实行环保限批,暂停财政性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文件审批,市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4、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停止审批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5、监察部门要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责任单位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1-1
  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

序号

水源保护区

整治工程内容

进 度 要 求

责任单位

协办单位

1

东圳水库

水源保护区

东圳水库环库截污沟46公里。

9月中旬完成总体方案设计,到11月20日前要建成不少于5公里。

城厢区政府

市建设局

市水利局

2

围网或绿化隔离带4公里。

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

城厢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3

搬迁、关闭28家畜禽养殖场、4家机砖厂、3家石材场。

10月底前全面完成。

城厢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经贸委

市国土局

4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9月开工建设,11月设备安装调试,并正式运行。

市环保局

5

萩芦溪水源保护区

围网或绿化隔离带4公里。

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

涵江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6

搬迁、关闭4家畜禽养殖场、1家石材场。

6月底前全面完成。

涵江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经贸委

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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