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省委、省政府组织验收时,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对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二、莆田市减排项目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2007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及“十一五”减排计划中期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至2008年,我市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计划净削减量分别为800吨和851吨,与2007年相比,计划削减率分别为2.38%和4.29%。
(二)整治工程责任单位和建设进度要求(具体见附表2-1、2-2)
(三)工作要求
1、强化各级政府减排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减排举措,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
2、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进行污染减排。
3、强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要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强化常态化、动态化监督检查,对项目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确保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追究
1、对未完成减排任务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没有按要求实施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或配套管网建设的县(区)实行预留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制约措施。
3、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实行环保限批,暂停财政性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用海、环评文件审批,市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4、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停止审批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5、监察部门要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责任单位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1-1
莆田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
序号
| 水源保护区
| 整治工程内容
| 进 度 要 求
| 责任单位
| 协办单位
|
1
| 东圳水库
水源保护区
| 东圳水库环库截污沟46公里。
| 9月中旬完成总体方案设计,到11月20日前要建成不少于5公里。
| 城厢区政府
| 市建设局
市水利局
|
2
| 围网或绿化隔离带4公里。
| 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
| 城厢区政府
|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
3
| 搬迁、关闭28家畜禽养殖场、4家机砖厂、3家石材场。
| 10月底前全面完成。
| 城厢区政府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经贸委
市国土局
|
4
| 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 9月开工建设,11月设备安装调试,并正式运行。
| 市环保局
|
|
5
| 萩芦溪水源保护区
| 围网或绿化隔离带4公里。
| 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
| 涵江区政府
|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
6
| 搬迁、关闭4家畜禽养殖场、1家石材场。
| 6月底前全面完成。
| 涵江区政府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经贸委
市国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