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8〕352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2008〕28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施工企业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不含绿化、房建工程施工企业)。
二、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2008年度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三、评价资料报送日期
(一)省属企业及2008年度有在建公路水运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厅建管处。
(二)其他省内企业的自评报告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三)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四)各市交通局(委)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及汇总清单报送厅建管处。
(五)各市交通局(委)对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及汇总清单报送厅建管处。
(六)各市交通局(委)核定辖区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省交通厅备案。
(七)省交通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有关人员,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示。
四、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