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52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的发文时间为2003年6月18日;
二、对于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确定问题,业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63号)明确,即对于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残值的无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