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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该条款是指单位和个人无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也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对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如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可以凭身份证、运输合同或者付款方证明等资料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各征管分局要根据申办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录入电脑,要在临时登记系统行业栏录入货物运输业的行业代码,要在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封面注明纳税人的统一代码。为避免纳税人多头办登记,各征管分局受理申请时还应审核身份证(暂住证)的住址是否在本辖区。
  已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后纳入“双定”管理。此类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征收窗口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二、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邮政部门的认定问题,是指对邮政部门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不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邮政部门运输邮件的业务仍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运输其他物品的业务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取得“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邮电通信业”征税,不得开具运输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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