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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积极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各地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生产基地以及设施农业、农业园区、畜禽小区、净菜上市等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市级农业技术培训项目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予以重点安排。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有关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各信用担保和农业保险机构要分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农村专业组织联保贷款和农业保险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提供信用担保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其依法参与兴办村镇合作银行、农村投资银行以及开展信用合作。
  (六)给予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农业园区、畜禽小区、科技示范推广等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殖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市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七)鼓励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八)实行奖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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