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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十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房产,用于营业,出租部分,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七、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免征房产税的问题。
  《办法》第九条关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是指纳税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建成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
  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已购进或已落成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三年;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的合作、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已购进或已落成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凡免税期未满的,可继续免税到期限届满。
  经市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房产,凡减免税期未满的,可继续减免税到期限届满。
  二十八、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在基建工地直接为本工地基建工程服务的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单位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后交施工单位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从基建结束之月份起由施工单位交纳房产税,交还给基建单位的,由基建单位从接收之月份起交纳房产税。
  二十九、关于地下室征免税问题。
  房屋地下室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但有的地下室是为了战备需要而建造,平时不使用的,可从宽掌握,由各分局,区、县局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十、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报,经分局、区、县局核实,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但对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三十一、关于房屋经改建、装修后原值发生变化,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已税房产进行改建,装修竣工后,不论房产的原值是否发生增减,在已纳税有效期内,不办理多退少补,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三十二、关于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工商业户减免房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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