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正军需企业;既对军内又对军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服务社等,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就用于生产民品、对外营业部份征收房产税。
在征收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
二十、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地方工会所属的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和供职工文娱活动,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如:宾馆、招待所、小卖部、饮食服务等单位的房产,对外售票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以及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特区外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在特区内的办事机构,凡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自用的房产,及其兴办的图书馆(室)、文化站(室)、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门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等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的房产征税问题。
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的房产,均不属《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