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用外币购、建的房产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征房产税问题。
建造房屋或购置商品房以外币支付的,应按工程结算、购买商品房支付外币的当天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征房产税。如果支付的外币已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记帐的, 则按帐面的人民币金额计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以何种货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出租、租金收取兑换券的,应以兑换券缴纳房产税;收取外币的,按缴纳税款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兑换券缴税。
生产营业单位其收入纯为外币的,按缴纳税款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兑换券缴税。既收取人民币,又收取外币、兑换券的,可以人民币缴税。
个别纳税人以兑换券交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可以人民币缴纳。有关兑换券的规定失效。
十二、关于转租房产的征税问题。
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高于原支付租金部份,应由转租人按“百分之十八税率”计缴房产税。
十三、关于可提前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按《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但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若干季度的税款。
十四、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
(一)从事广泛群众社会活动的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农民协会、渔民协会、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
(二)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之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
(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之学术研究团体。如:医师联合会、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之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
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