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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新开工项目);

  5、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

  6、已完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综合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闭水试验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7、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出据的有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等级标准认证证明。

  9、辽河、海河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水质监测报告;

  10、辽河、海河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污水处理收费文件;

  11、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末有效的污水水质监测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审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不含申请报告),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印章)

 

详细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年/月)

 

项目主要

内容

 

总投资合计(万元)

 

银行贷款

 

地方配套

 

企业自筹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是否享受过其它政府投资

 

中央财政已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年度

 

自治区财政已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年度

 

所附材料清单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当地建设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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