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建设厅,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将视项目完成情况,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它违规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管理,以及完成减排任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盟市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和建设等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地方财力增加治污投入与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情况,以及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财政、环境保护和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附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报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文件;
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
3、工程招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