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具体申报程序:
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
2、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城市水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规划范围内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及环境监管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
3、项目审定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建设厅;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城市水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规划范围内其它水污染防治项目及环境监管项目,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建设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财政投资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安排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安排的项目,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五章 拨付及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是污染治理责任制的主体。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环境保护、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紧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按照规划稳步实施,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规划确定和下达的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并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配套资金落实和规划项目组织建设实施情况等,在下一年度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