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建一[2008]5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决定设立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9号)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全区“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自治区财政将配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及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厅等部门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核实、分配,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参与项目管理和项目完成情况考核;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