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各类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要求报批单位办理公开招标,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需报市财政局和市局备案。
(二) 对各类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报批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内部招标或者公开招标。
第五章 内部招标
第十二条 内部招标是指报批单位对批准内部招标的工程项目编制、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接受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投标,并通过商务、技术、经济评分等手段选定施工单位的方式。
第十三条 自行组织内部招标的单位必须成立内部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和评标。招标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主管局领导,财务科、办公室、监察科、合同科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其中监察科负责对招标、评标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督,合同科负责对合同进行鉴定,其余人员负责评标。
第十四条 由于自身条件无法组织内部招标的单位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市局审批同意的工程预算制作。对于高于标底的标书不予评标。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报批单位应将评标汇总资料一式二份报市局办公室、财务处备案。评标汇总资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一份;
(三)中标单位标书副本一份(附同内容电子文档一份);
(四)评分汇总表一份;
(五) 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一份。
第六章 工程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