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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


  (一) 购买商品房的用途及原因;

  (二) 单位概况,包括:人员、编制、原有同类用房面积、购买后原有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 买房建筑面积、单价、总投资额、交付使用日期;

  (四)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上级补助或拨款、其他。

  第六条 立项申请书和《申请表》随年度预算报市局。市局根据全市情况,对项目进行研究审核,统筹安排并批复。市局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工程项目和商品房购置,非特殊情况,不再单独审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同意后,各单位可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出设计方案,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局审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 请示一份。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及预算金额。

  (二) 工程项目预算书(附同内容电子文档一份);

  (三) 设计图纸(平、立、剖面图,装修工程需提供效果图);

  (四)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市局批复同意立项的批文。

  需报计委立项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计委的立项批复。

  第九条 第八条第二项所指的预算书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参照相应定额编制。预算书应包含以下部份:

  (一) 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的编制人、编制人资质证编号、审核人及报批单位审核人,并由双方加盖公章。

  (二) 编制说明。需注明编制依据,取费类别,材差系数。

  (三) 取费表。

  (四) 预算表。

  (五) 材料价差表。

  (六) 独立费表。

  (七) 主要材料明细表。(凡单项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主要材料)列明主要材料的厂家、型号、规格、等级。

  第十条 提供的资料,凡是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审核无误的报批文件,市局可做出如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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