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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3月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内部招标

  第六章 工程项目监理

  第七章 商品房购置的审批

  第八章 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实行年前报市局立项,立项同意后再做出具体方案报市局审批的程序。当地规定需报计委立项的工程项目,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进行各类工程项目都要报批立项申请书。基建工程还要同时填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原因;

  (二) 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建筑面积、平均造价;

  (三)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上级补助或拨款、其他。

  基建工程还应说明:

  (一)单位概况,包括:人员、编制、原有同类用房面积、新建后原有用房的处理意见;

  (二)新建项目征地面积。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商品房应报批购买商品房立项申请书,同时报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购买商品房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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