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3月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内部招标
第六章 工程项目监理
第七章 商品房购置的审批
第八章 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实行年前报市局立项,立项同意后再做出具体方案报市局审批的程序。当地规定需报计委立项的工程项目,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进行各类工程项目都要报批立项申请书。基建工程还要同时填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原因;
(二) 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建筑面积、平均造价;
(三)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上级补助或拨款、其他。
基建工程还应说明:
(一)单位概况,包括:人员、编制、原有同类用房面积、新建后原有用房的处理意见;
(二)新建项目征地面积。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商品房应报批购买商品房立项申请书,同时报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购买商品房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