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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
(穗工商〔2003〕321号)


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证、照、案、费等相关当事人、中介组织的吃请或参加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二、严禁以权代法,乱扣、乱封、乱罚、乱收费、乱摊派和在收费、罚款中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打麻将和使用工商执法车辆办私事;

  四、严禁非公务着工商制服出入娱乐、消费场所;

  五、严禁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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