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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三)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第十条 对于下列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可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对其发出《警示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一)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营业期限、股东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二)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逾期不满 60日的;

  (三)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满60日的;

  (四)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验照材料,逾期不满60日的;

  (五)擅自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而超范围经营的商品不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

  (六)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

  (八)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拍卖活动备案手续,逾期不满60日的;

  (九)制作企业、个体户自身的牌匾、招牌中,将其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不一致,但名称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十)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广告,但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或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用语违反有关规定,但未造成社会影响和消费者损失的;

  (十一)有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十二)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十三)其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低的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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