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规范行使裁量权,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合理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按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可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自查并如实反映其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