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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没收物品处理试行办法


  (八)专营、专卖物品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单位。

  (九)除以上物品外,其余能拍卖的物品应当公开拍卖,确实无法拍卖的,经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具备资质的物资回收单位收购。

  第八条 对需要拍卖没收物品的案件,办案单位在理结案件前,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物品进行估价。

  第九条 办案单位申请拍卖处理没收物品,应在没收依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填好《没收物品拍卖处理呈批表》,连同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财产处理呈批表》复印件一并交给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由其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接到申请后,组织办案单位等人员现场核实物品,并研究决定处理方式,在《没收物品拍卖处理呈批表》上加具意见(包括确定委托拍卖物品摇珠现场会的时间;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没收物品变价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组织拍卖物品摇珠现场会,采取“摇珠选定”的方法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并与其签定合同。拍卖机构根据没收物品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 没收物品变价处理所得款项,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须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送交财务部门或划入财务帐户,并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上缴拍卖情况表》,连同有关拍卖合同、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凭据、物品处理证明材料等,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应及时将款项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对应销毁的没收物品,由扣留、没收物资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销毁。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员等。执行人员应在销毁笔录上签字,拍摄销毁现场的照片或录像存入档案,并填写《广州市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统计没收物品销毁、拍卖情况;财务部门负责统计拍卖及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上缴国库情况。各分局办公室、财务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填写的《广州市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广州市没收物品拍卖收入上缴情况表》上报市局办公室和财务处。市局财务处汇总综合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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