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留、没收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要建立扣留、没收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入仓、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等制度。
(四)扣留、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入公物仓,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案件承办人要凭《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或《没收财物收据》,并填写《扣留或罚没物品清单》,凭单将扣留、没收物品交仓管员。仓管员在核实扣留、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扣留、罚没财物票据记录一致后,应在《罚没(扣留)物品入库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对突发性案件扣留的物品,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公物仓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在3日内入仓。
对保管有特别要求的物品,承办单位须向保管人员说明,并在《罚没(扣留)物品入库验收单》上注明。
(五)仓库存放的扣留、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设管帐员管帐,仓管员负责物品的进出仓及保管工作。管帐员和仓管员要每月清点物品一次,并编制报表(一式三份)送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
(六)将扣留物品发还当事人或处理没收物品,案件经办人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处理物品意见书》与仓管员共同办理有关物品出仓手续,同时填写《罚没(扣留)物品出仓单》。
第七条 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没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资料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交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销毁。
(三)不适宜拍卖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和动植物,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直接送交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无法送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对已丧失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或不能消除侵权影响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销毁的没收物品,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六)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且不适合拍卖和再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分管局长决定可依法另行处理。
(七)对宣传单张、纸箱、包装物等纸类制品,报废汽车、摩托车、非法组(拼)装汽车、摩托车、劣质钢材和机器等废旧金属应交有经营权的纸厂或金属回收公司作回炉或压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