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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

  (一)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

  (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个区(县级市)的重大复杂案件;

  (十)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以及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三条 凡属于市局挂牌督办范围的案件,分局在决定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呈报表》(见附件1),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

  第四条 市局有关业务处对分局上报的挂牌督办案件及时进行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办案机构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市局研究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局有关业务处直接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转交有关分局查处。

  对特急督办案件可电话督办,电话督办必须由市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电话通知被督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对市局挂牌督办案件,分局组织查办,办案单位要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复杂疑难案件,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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