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场应设置淋浴更衣室、卫生间,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监测,按照卫生防护要求戴口罩、带胶手套、穿水鞋、穿工作服,坚持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勤消毒)。从业人员所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具未经消毒处理,严禁带出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市场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干燥。严格控制地面扬尘,市场每天冲洗一到二次,消毒一次,车辆每次进出市场必须消毒。保洁时间必须覆盖营业时间,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拉挂、乱张贴。
第十二条 市场内必须设置标准垃圾桶,每个档位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乱丢、乱扔、乱倒,保证垃圾不落地。
第十三条 市场内除“四害”的密度应当达标,市场开办者应当与除“四害”专业人员签定协议,每月开展两次除“四害”活动,应当有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下水道应当设有专门的防鼠栏栅,沙井口安装专用防鼠防蚊闸板,粪便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 市场内经营业户应当证照齐全,做到亮照经营,市场内不得经营饮食、杂货店。
第十五条 市场内的招牌广告设置应规范,不得设置与注册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招牌广告。
第十六条 市场内经营国家林业局公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内的种类(其中梅花鹿、马鹿、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不能在市场内经营销售),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进入市场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持有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开具的运输证明;从省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应持有地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禁止经营利用果子狸、貉、獾、旱獭等高危野生动物的规定,严禁收购、出售、加工、贮藏上述动物及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