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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禽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

广州市禽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市场开办者对市场依本规范进行管理负总责。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规范管理的相关内容作出约定。

  第二条 市场内禽畜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禽畜进出货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禽畜的来源、种类、销售去向、交易数量等情况。

  第三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广州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执行。

  第四条 市场内禽畜存放应当有序,严禁占道存放,必须按规定划分的经营场所经营,重叠存放的禽类,每层应当设置隔离存粪板,防止粪便下泄,畜类动物不能重叠存放。

  第五条 经营禽畜的档内不得住人,并应当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数量,每档一般不得超过3人经营,非从业人员(包括老人、小孩、孕妇)不得在市场内食住。

  第六条 禽畜批发市场内不得宰杀禽畜。

  第七条 应当建立病死动物收集池,市场开办者负责监督经营者将病死动物放入收集池,并及时报请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场内应设有专职粪便收集员,粪便日产日清,不得排入下水道、周围环境水体及用作肥料,必须用运粪专用车辆及时清运,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疫情期间应当对动物粪便进行消毒,然后再清理,作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条 禽畜市场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如三级隔渣沉淀池或生化处理站,并经消毒后达标排放。现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除使用投石灰等办法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外,还应当加紧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九条 禽畜批发市场必须进行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新设立的批发市场应按有关规定建设环保及防病设施,使外排污水和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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