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证市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穗工商市〔2005〕399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在贯彻执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府令第2号)中,有证市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问题,经市局研究并请示法制办,现明确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登记证》时,按照《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市场开办者提供的场地证明、规划报建、工程及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核,符合开办条件才核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可作为场内经营业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场地凭证,无需再提供场地租赁的有关备案手续。为此,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业户办理营业执照时,仍按照过去的做法,依照《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