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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应广泛听取企业、研究机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本级年度的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纳入的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协调,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程应用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展览、论坛、现场会等形式,推广科技成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分工,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并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三)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对项目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

  (四)青海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成果都可申请青海省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须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科技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提出申请,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进行鉴定评审。经省科技厅审查鉴定通过后,颁发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证书。

  青海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纳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有关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工作,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推荐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科技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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