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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农药经营工商登记和年检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农药经营工商登记和年检问题的通知
(穗工商企〔2007〕368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穗府法协〔2007〕2号),现对我市经营化肥、农药的工商登记和年检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农药、化肥经营业户开业登记手续和年检(验照)时,不再要求经营业户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化肥经营许可证》或年审意见。但在核定“农药、化肥”经营范围时,应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危险化学品除外)”。

  二、经营业户经营的农药、化肥产品中,如有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内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定“农药、化肥”经营范围时,不加注“(危险化学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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