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6日 穗工商屠〔2006〕555号)
各分局、屠管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上市,现将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坚决贯彻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代宰制有关价格规定。代宰制总费用不得超过70元/头,包含屠宰加工费、税费、检疫费、运输费、病死猪风险费及服务费等,其中运输费包括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输费,病死猪风险费由肉品零售业户和肉品配送商各承担50%。严禁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运输费、风险费等费用。
(二)总肉批发制有关价格规定。总肉批发价=生猪购进价×1.36(此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不能高出此价格),总肉批发价应根据生猪时价及时调整,严禁只升不降。病死猪风险由肉品配送商负责。
(三)严禁强制统收猪下杂。代宰制猪下杂属于送宰的肉品零售业户,具体运作中可由肉品配送商与肉品零售业户协商解决,双方签定协议书。但肉品配送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统收猪下杂。
(四)肉品市场开办者不得收取猪肉进场费。
(五)肉品配送商不得强迫肉品零售业户接收总肉批发,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禁止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占肉品配送市场。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流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生猪产品流通情况的检查,将生猪产品流通价格检查列入肉品市场巡查的必查内容,每月对生猪产品流通价格至少检查1次。
(二)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纠正和制止违规收费行为。对于首次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退还多收的费用。出现再次违规收费的,利用行政手段进行查处并取消肉品配送商对该市场的配送资格。
(三)屠宰厂和肉品配送公司要认真配合,制定有关制度,定期自查自纠,发现违规收费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管理部门及时举报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