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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和程序,并将举报人是否申领举报奖励金的情况记录在《举报登记表》中。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支付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有监察、财务人员在场;并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三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领款人领取奖励金的资料,包括签署的姓名、身份证编号、电话号码或指纹,应在举报材料和《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中完全一致,以便核查。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广州市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回执联)》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和《举报奖励领取单》原件及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包括有罚没款和无罚没款上缴国库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发放奖励金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第十九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办的案件,需要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的,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由案件移交或其他执法部门发放奖励金,并开出合法收款票据给作出行政处罚的办案单位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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