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和社会效益大小的原则,分等级按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残值的10-8%,8-5%,5%以下给予奖励。没有销毁残值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发放奖励金单位裁决。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在经办人员告知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度和申领程序后,应书面提出是否申请领取举报奖励金,否则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金。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员的奖励金由办案单位(指市工商局或其下属分局)发放。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案件承办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长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计算出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广州市财政部门和市工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材料审核后,送局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四)局长委托副局长或其代局领导审批奖励金发放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并有书面记录记载。
(五)办案单位以书面或者电话等联络方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