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1986〕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形式向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
(三)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五)消费者申诉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条 举报已查实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处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为的,均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 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计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