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认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至2000元的罚款。
执行标准: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100株(盆)以内(含100株 [盆、公斤])、或者木材1立方米以内(含1立方米)的,罚款100元。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每增加一百株(盆、公斤)、木材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元,不足100株(盆、公斤)、木材1立方米的按100株(盆、公斤)、木材1立方米计算。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每2000株(盆、公斤)(含2000)、木材20立方米(含20)以上的,罚款2000元。
第四章 林木种苗种子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五十九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00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200斤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的,并处非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条。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100斤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100斤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一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一条。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行标准: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100斤以下、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100斤以下、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0斤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100斤以上、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100斤以上、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0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