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主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
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二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执行标准: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含1000)以下罚款;
(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3000元(含3000)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20000元(含20000)以下罚款;
(2)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20000-40000元(含40000)罚款。
第三章 植物检疫
第一节 《植物检疫条例》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违法行为: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认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规定。
处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