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含4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处以1000元(含1000)以下罚款的;
(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8倍(含8倍)罚款;没有猎获物,处以1000 -2000元(含2000)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含2倍)罚款;没有猎获物,处以500元以下(含500)罚款;
(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5倍(含5倍)罚款;没有猎获物,处以500-1000元(含1000)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第一款: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1亩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3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含1倍)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1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 6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5亩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90日内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罚款。
第二款: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1亩以下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1亩以上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