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执行标准:
第一款: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0.3立方米(含0.3)或者幼树1-10(含1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3-0.4立方米(含0.4)或者幼树10-15(含15)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4倍(含4)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4-0.5立方米或者幼树15-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5倍罚款。
第二款:1、以立木材积计算0.5-1立方米(含1)或者幼树20-50(含5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7倍(含7)罚款;
2、以立木材积计算1-1.5立方米(含1.5)或者幼树50-80(含8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9倍(含9)罚款;
3、以立木材积计算1.5-2立方米或者幼树80-10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10倍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三十九条。
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执行标准:
第一款: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1立方米(含1)或者幼树1-20株(含20)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2立方米(含2),或者幼树20-50株(含50)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3倍(含3)罚款;
第二款: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5立方米(含5)或者幼树50-300株(含300)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4倍(含4)罚款的。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10立方米(含10)或者幼树300-500株(含500)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5倍(含5)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50立方米以下(含50),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50立方米以上,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