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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向被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指标体系、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被评价对象根据评价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通知书的要求,搜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指标数据、统计数据、相关政策规定等,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各项量化指标值,并对量化指标值进行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评议,计算出定性指标的评价得分。

  (四)评价工作组将定量指标评价分数和定性指标评议分数按照规定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等级(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75分但小于90分为良好、小于75分但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绩效评价书和单位(市)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分析,完成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对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财政再评价实施范围,并组织财政再评价,完成财政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综合结论性文件。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对象的基本描述、主要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结论、发展趋势分析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评价报告语言要简洁、规范,评语表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九条 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有关的基础文件、数据及文字资料、评价人员名单。

第五章 项目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绩效预算、分配专项资金和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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